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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2〕103号)
2022-03-09 17:25  点击:1824
发布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冀市监函〔2022〕103号
发布日期:2022-03-09
生效日期:2022-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电梯质量安全提升和“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超期未检超前预警预防,常态化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要求,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应登尽登”和“应检尽检”,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梳理排查

1.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梳理本区域内注册且为在用状态的,当前定期检验已超期和2022年即将到期的各类特种设备,并分类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应当同时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

2.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对照“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认真核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信息,发现存在遗漏、错误情形应及时完善台账和清单,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补正相关数据信息。

(二)督促报检限期整改

3.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梳理排查的台账和清单,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1个月,通过发送手机短消息、微信信息或打电话等方式,督促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对无法联系的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督促。

4.省特检院每月定期清查一次各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情况,并将应报检未按期报检的特种设备信息推送给当地市局,各市局要及时通报所属县级局并负责督查,县级局核实后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及时安排检验工作

5.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科学制定检验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检验任务,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保持检验数据实时动态更新。省特检院及其各分院应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

(四)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6.使用单位: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7.检验检测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积极服务住宅电梯

8.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并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接受复检申请后,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六)做好特殊情况的处理

9.对于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且实际投用时间已超过首检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使用单位拟继续使用的,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或按照相关规定补齐)的特种设备,应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的工业管道,按照《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业管道整治专项方案》(冀市监函〔2021〕226号)有关要求执行。

10.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失联、查封等原因,实际已经停止使用且不再使用的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报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中注明。

11.对于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原因不能按期检验,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对应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延期检验备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中注明。

12.由省外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检验前应先向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送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修改相关特种设备数据信息。

1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异地落实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中注明,并通过“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核查检验情况。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10日至8月31日)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其间,各市局每月25日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省局特种设备局。

(三)总结提升(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市局于12月1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局特种设备局。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严格执法,挂牌督办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技术检查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总结经验,建立机制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不断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流程,形成提升特种设备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不断积累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及我省电梯安全工作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行动,使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电梯维保市场进一步规范,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得到切实保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提升电梯使用管理质量

1.扎实做好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维保单位严格按照2021年部署要求和制造单位的技术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后续现场整改和安全性能确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全力配合各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按照省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通过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逐一落实鼓式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任务。

2.开展重点场所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提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2021年度电梯应急处置工作,在进行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制定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加强96365故障率排名靠前的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电梯定期检验率,确保应检尽检。

3.强化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本地电梯维保单位的年度考核计分工作,并结合年度考核计分结果,实施维保单位的分类监管。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尽量向现场倾斜,保障对电梯关键部位和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促使维保单位全面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强化信息技术赋能,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1.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群众乘梯无忧。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省局部署,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完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和工作机制,保持平台的高覆盖率。96365应急处置工作进度落后的市要积极与省局特种设备局沟通,及时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困梯后得到快速解救。

2.加强电梯故障统计分析,提升安全监管有效性。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电梯故障相关数据记录和汇总统计分析工作,继续加强定期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数据等工作,助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

3.深化推动智慧监管,逐步提升监管效能。省局拟于4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部署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整合电梯使用、维保、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探索推进对电梯维保作业的精准高效监管,提升大数据整合对电梯监管工作的促进作用。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电梯安全的智慧监管工作,努力开创电梯安全新局面。

(三)推动改革落实见效,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巩固按需维保改革成果,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局《关于改进电梯维保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邯郸市要继续做好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的相关工作,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优质优价的维保市场,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其它市的相关工作待省局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部署投用后再行开展。

2.深化电梯检验检测改革,提高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强化使用单位自行检测为重心,鼓励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工作;对已获省局批准,允许自行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推动相关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工作,加快扩大电梯自行检测覆盖面;落实电梯检验的监督属性和公益属性,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使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四)健全多方联动机制,提升电梯安全共治合力。

1.推动地方政府将电梯安全纳入民生保障项目,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况。防止加装电梯形成的新“三无电梯”,严格做到“三无电梯”的动态清零。对安全状况较差的老旧住宅电梯,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府作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和培育电梯安全运营管理新模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完善电梯保险新模式,加大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试点应用和推广,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使用管理中的更大作用;探索构建长周期电梯使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具有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

3.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假期开学等时段,集中开展电梯安全教育,普及少年儿童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三、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列入本年度重要民生事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相关工作部署,制定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积极参与,合理安排进度,明确各相关方责任,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本地电梯维保单位作业现场的质量抽查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通过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载体,运用新闻报道、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多角度反映行动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事件,增强公众乘梯信心。

(四)加强协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要领导要对电梯质量安全提升工作进行定期调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2月2日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局。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黑气瓶”整治巩固行动方案》《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巩固2021年总局“铁拳”行动暨翻新“黑气瓶”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成果为重点,推动全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提升气瓶质量安全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气瓶产品制造追溯管理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所有气瓶制造单位均应在2022年底全部完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平台建设,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实验、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暂停监检,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经出厂的气瓶,书面报告签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否则将对失职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问责。

(二)严格气瓶充装质量安全管理

按照省局《转发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冀市监函〔2021〕296号)和《关于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1〕179号)要求,查漏补缺,确保全省所有气瓶(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车用)充装单位全部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质量进一步提升。对仍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

气瓶检验机构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不得将收购和翻新改造的“黑气瓶”以安全评估合格的名义销售给充装单位或个人。

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

以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制售“黑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不能“一罚(款)了之”。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审批部门发现此类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特种设备安监管部门。

(四)积极推动气瓶保险改革试点

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省局将总结保定市开展燃气气瓶质量提升、推广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等气瓶使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

三、整治方式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工作自3月份开始至11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22年3月–6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报送自查情况;同时,按照总局要求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执法(2022年7月–10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验收(2022年10月16日–11月30日)。各地组织对气瓶制造、充装和检验单位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梳理工作情况,建立整治长效机制,推进“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持续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方案。开展“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翻新、使用气瓶,防止气瓶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是2022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局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为主线,针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的不同环节,制定企业自查排查明细表,建立整治巩固提升工作台账,确保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取得实际成效。

(二)突出整治重点。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存在收购、翻新改造和安全评估报废气瓶的客观条件。因此,“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要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为重点,检查所检验的气瓶是否是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建立检验气瓶相关台账、是否对检验合格的气瓶加挂(粘贴)电子标签、上传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并实现手机终端查询,是否存在收购、翻新改造报废气瓶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于2022年7月5日前将各地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1月–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省局特种设备局,于12月5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省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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