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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黔市监发〔2022〕1号)
2022-02-28 09:01  点击:1165
发布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黔市监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2-25
生效日期:202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法规解读:《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修订公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确保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发挥积极作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本《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相关情形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危害后果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违法行为未列入本《不予处罚清单》,但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积极推动不罚清单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对不执行不罚清单、乱执行不罚清单放任违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本《不予处罚清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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