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川农函〔2022〕87号)
2022-02-21 13:30  点击:1069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川农函〔2022〕87号
发布日期:2022-02-21
生效日期:2022-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饲料监察所:

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2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围绕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行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重点检查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重点抽检问题较多的饲料品种,继续加大自配料和饲料中促生长类药物的监测数量及频次,生产企业实现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每半年、各市(州)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确保辖区内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省级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50家。重点检查2020-2021年度被部、省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有信访投诉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检查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情况;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经营的产品履行了查验义务并建立了购销台账等;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等情况。

(二)监督抽检和专项监测。2022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

1.监督抽检。抽样工作由各市(州)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省饲料监察所承担检测工作,并负责对经营和使用环节不合格产品标称的我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抽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配料、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省饲料监察所和各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自配料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适时进行专项抽检。

2.专项监测。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为进一步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净化饲料市场,今年将继续加大饲料中抗生素等药物专项监测,重点为自配料、兔用饲料、水产养殖用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适时开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植物提取物等的风险监测,具体监测计划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加大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见附件2)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饲料标签、执行标准、产品保质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严格检打联动。各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企业要按要求从严监管。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地在执行计划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监察所联系。各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相关情况,请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严华  高庆军

联系电话:028-85505220  028-85598229

附件:

   1.2022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18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上一篇: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