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环固体〔2021〕114号
发布日期:2021-12-15
生效日期:2021-12-15
有效性状态:![](http://law.foodmate.net/skin/default/image/jdxwj.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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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
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