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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计〔2021〕18号)
2021-11-11 16:01  点击:1086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计〔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11-09
生效日期:2021-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计量相关
备注: 

滨海新区、东丽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要求,试点在滨海新区、东丽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不再进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滨海新区、东丽区、自贸区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企业应在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自我承诺和声明检定能力(见附件1、附件2),使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系统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并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保障改革有序实施

试点区域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要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指导;要密切跟踪改革情况,优化调整相关政策,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声明和承诺,依法依规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区域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对首次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抽查。同时要按总局有关要求加强信用监管与协同监管,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附件:   1.自我承诺书.docx

    2.检定能力声明.docx

2021年11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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