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宁环规发〔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7-17
生效日期:2019-07-17
有效性状态:
![](http://law.foodmate.net/skin/default/image/yjfz.gif)
废止日期:2021-12-18
属性:
专业属性: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函〔2017〕25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