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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宁环规发〔2019〕3号)
2019-07-17 11:23  点击:705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宁环规发〔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7-17
生效日期:2019-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1-12-18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相关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函〔2017〕25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3日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docx

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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