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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21-10-14 16:02  点击:969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2021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面清单企业初次为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一是要严格实施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等规定,明确了7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类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7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要规范实施程序。依法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证据和建议。加强督促整改,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严格案件审查,实施免予或者减轻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并集体审议决定。规范过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决定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三是要健全配套措施。要求加强法治宣传、加强帮扶指导、加强信息报送与监督,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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