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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的通知 (苏水节〔2020〕5号)
2020-05-09 13:55  点击:2330
发布单位: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苏水节〔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5-09
生效日期:2020-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我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2015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4年修订)》中用水定额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共计126个行业中类、207个行业小类、353项产品、908个用水定额。

二、本定额作为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用水的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用水总量、效率、纳污控制指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实施用(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建设,征收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等工作的依据。

三、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完善用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用节水考核和用水审计,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定额再次修订积累基础资料。

四、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及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用水效率,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五、各市、县(市、区)可制定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水定额,报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作为省用水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实施。

本定额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说明

2.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
附件:   江苏省用水定额(苏水节2020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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