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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鄂食药监规〔2017〕1号及鄂食药监规〔2017〕3号文件部分内容废止的通知 (鄂市监法函〔2021〕105号)
2021-06-22 13:42  点击:1210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鄂市监法函〔2021〕105号
发布日期:2021-06-22
生效日期:2021-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省局对由省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规〔2017〕1号)中,《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依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予以废止。据此,《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中关于计划、抽样、检验、复检及复议申请等章节的规定失去上位法依据。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规〔2017〕3号)中,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已在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予以了明确。按照清理要求,文件内容已被新的规章涵盖或替代的,应当予以废止。

经省局研究决定,废止鄂食药监规〔2017〕1号文件中《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的内容;废止鄂食药监规〔2017〕3号文件中关于食品行政许可电子证书的内容。

特此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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