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规〔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4-07
生效日期:2021-04-07
有效性状态:
![](http://law.foodmate.net/skin/default/image/xxyx.gif)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继续承担盐行业发展规划、工业盐管理、食盐供应协调和本市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资质许可等职责。
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事项目录的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高效完成相关职能移交工作。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共享监管执法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http://www.shanghai.gov.cn/cmsres/9b/9bae1f3d31a440cab5955f41366fc914/767fa455bb6826f4b550c21a6bca718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