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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21]12号)
2021-04-07 16:24  点击:1321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4-06
生效日期:2021-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标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商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按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方案》(宁知规发[2021]1号),开展2021年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规定的地理标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质检总局)公音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底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镀许可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申报要求

      (一)中报领域及鞭荐名额
 
  2021年拟在自治区重点发展的绿色食品产业、葡萄酒产业、构杞产业、奶产业、肉牛和漳羊产业等九大产业领域确定10家1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企业,根据目前我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企业的区域分布,各市局可以推荐的企业数如下:银川市6家,石嘴山市3家,吴忠市4家,固原市3,中卫市4家。
 
  (二)中报期限
 
  各中报单位应于4月23日前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材料(申报书、试点企业工作方案)电子件和纸质体一式两份,由各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审核通过后于4月30日前推荐报送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经专家审核后,公示并确定自治区地理标志远营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白熔
  联系电话:0951-5672148
       联系邮箱:nxzscqyycj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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