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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的通知 (渝卫发〔2021〕10号)
2021-03-09 11:51  点击:2562
发布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渝卫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3-08
生效日期:2021-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法规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政策解读《关于切实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总队:
 
  2019年7月,我市将预防性体检工作由疾控机构移交至医疗机构,为保证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稳定有序有效开展,经2021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规范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防性体检申办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通知》规定的六类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体检,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注册在本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六类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或者经营者公章(无公章的须法人或经营者本人签字);首次申请尚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提供《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者拟录用证明(体检者系营业执照法人或者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供);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一寸照片(有人脸识别设备的医疗机构,不需照片);
 
  (五)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医疗机构应当核对从业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对材料不齐全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资料后可免费进行预防性体检。若从业人员自愿放弃享受免费政策,医疗机构可在本人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并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二、规范预防性体检报告补办及查询
 
  发放预防性体检报告一年内,从业人员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原体检机构按原发证日期进行补发,无需重复体检。
 
  行政机关需查询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信息的,可由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在从业人员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查询。
 
  三、加强预防性体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对预防性体检工作的薄弱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体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各区县(自治县)应要求其退还预防性体检项目费用,并将其信用信息录入重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考)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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