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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网络订餐食安封签和食品安全明白卡的通知 (眉食安办〔2020〕4 号)
2021-01-21 11:01  点击:1635
发布单位: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眉食安办〔2020〕4 号
发布日期:2021-01-20
生效日期:2021-0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标签标识
备注: 附件:粘贴式《食品安全明白卡》(样稿)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区县食安办: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防和控制外卖食品配送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食品污染的风险,减少外卖食品纠纷,保障食品安全,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安封签和食品安全明白卡,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食安封签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外卖食品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被拆启所使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食品安全明白卡是指在配送前在外卖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操作人员、送餐人员体表温度粘贴件。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外卖服务均应使用食安封签和
 
    食品安全明白卡。疫情防控结束后,食品安全明白卡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二、封签样式
 
    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四种基本样式:
 
    (一)商家个性版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定制的个性化的封签;
 
    (二)平台通用版封签。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定制的,提供该平台入驻商家统一适用的,仅具有平台识别性的封签;
 
    (三)商家定制版封签。是指入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商家,根据平台定制的通用版封签,加入商家个性化元素,同时具备平台识别性及商家识别性的封签;
 
    (四)宣传版封签。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设计、发放的不具有识别性的封签。
 
    三、封签要求
 
    (一)食安封签应当具备使用后无法恢复原状的性能,确保食安封签仅具有一次性使用功能。食安封签所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
 
    (二)食安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广告宣传,但形式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二维码等技术手段记载所配送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二维码的编码应当符合食安封签技术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使用位置和方式
 
    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食品外包装封口位置或其他合理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及使用方法应当避免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可能接触到食品。食品安全明白卡应张贴于食品外包装醒目位置。
 
    五、配送人员义务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受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对封签已被破坏或者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消费者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当面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食安封签完整有效的,由消费者确认签收。
 
    六、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在外卖食品配送人员未离场的情况下,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消费者有权拒收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或者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
 
    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附件:粘贴式《食品安全明白卡》(样稿)
 
    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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