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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安办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1-02-03 16:25  点击:1168
发布单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1-01-29
生效日期:2021-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临近春节假期,人员流动性大,食品需求旺盛,餐饮活动频繁,食品安全工作难度加大。为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通告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从严备案管理。坚持“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请不办”,严管严控“杀猪饭”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家庭私人聚会聚餐控制在10人以下,严禁邀请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参加。
 
    二、 加大对节日市场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及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不索证索票、不建立经销台账、不落实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仓区检测消毒、不使用“云智溯”、不落实专区贮存、不实行专柜和亮码销售等不执行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对暂未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区进行监管的进口水果等冷链食品,要加强对报关手续、入境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票证的查验,确保来源合法、风险可控。
 
    三、 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假酒违法行为。开展散装白酒专项检查,严禁家庭自酿酒进入市场销售。加强工业酒精、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监管,严防流入白酒制售环节。
 
    四、 抓好食物中毒防控及宣传。集体聚餐不得加工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严禁提供和加工制作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宣传,严防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发生。
 
    五、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对食品安全事件(事故)要迅速反应、研判风险、控制事态发展、规范信息报送,并做好善后处置及整改督办。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各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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