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经财〔2020〕660号)
2020-09-23 15:40  点击:1442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政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宁发改经财〔2020〕660号
发布日期:2020-09-23
生效日期:2020-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附件下载:
1.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2021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3.XX市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申请汇总表(样表)
五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6号公告《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原则》,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报时间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国家公告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企业,按公告要求和分配原则(详见附件1、2)组织属地企业在规定申请时间内(2020年10月15日至30日)开展配额申报和汇总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1月6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纸质件转报我委。

    二、关于纸质转报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核查辖区内有关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之前申报过的企业可不再核查),务必告知企业如实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各市转报纸质件材料内容包含:

    一是关于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情况的请示,其中必须包含的要素有:1、本次配额申报情况概述。2、配额申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3、配额申请表真实性核查情况,例“我们对本市辖区内XX张配额申请表信息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弄虚作假或误报误填情况”。

    二是配额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02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建议企业手填,字迹清晰工整即可)。

    三、关于申请表填写补充说明

    (一)2020年获得配额的企业(老企业)即可申请2021年

    该品种配额,不必以生产加工能力作为申请的限制条件。应提醒老企业继续申请原有贸易类型(非国管贸易配额)和贸方式(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的配额,老企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国营贸易配额或非国营贸易配额,不对企业性质(是否为国有企业)作限制,只要求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同一家企业同一品种不同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贸易类型(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的配额申请,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同一家企业不同品种的配额申请,需在不同申请表分别填写。

    (四)申请表最后一栏企业承诺部分,务必请企业法人在

    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清晰无涂改。

    (五)该原料年加工能力一栏填写本企业该品种的加工能力(与实际加工量无关)。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以2019年为准(2020年新建产能不计入),如目前产能低于2019年,需做标注,例“2019年该原料加工能力:200000(目前180000)。如目前产能不低于2019年,不需再做标注。

    (六)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公司,可以各加工厂分别申报也可以以集团名义申报。加工厂单独申报时,填写本厂独自具有的生产加工能力,在加工厂所在地申报;以集团名义申报时,可以填写各有关加工厂生产加工能力的总和,在集团属地申报。如果同时以集团名义和加工厂名义申报,应在集团的产能中将同时参加申报的加工厂的产能扣除(即同一产能不能在两次申请中重复计算)

    (七)申请企业所生产的饲料自用作养殖的,产品名称应是所申请的粮食品种生产出的饲料(不是养殖的家禽家畜),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也应以饲料计算。

    (八)分配到的配额量仅指年度申请中获得的配额量(不含再分配获得的配额量),在每一栏的数量中标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例“2019年非国营贸易分配到的配额量:1000(一般贸易)、2000(加工贸易)”。

    (九)实际进口量(核销量),填写使用配额的实际进口量

    (不包含配额外进口部分),填写数量时需标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十)中期调整退回量,填写数量时需标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联系人:刘晓敏;联系电话:83015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pdf

      2.2021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pdf

      3.XX市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申请汇总表(样表).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发改环资函 〔2020〕 222号)
上一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64号(农业水利类36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大力提倡绿色生态养猪新模式的提案 (农办案〔202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