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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2020-08-11 14:46  点击:8326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发布日期:2015-11-30
生效日期:2015-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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