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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保加利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88号)
2020-08-10 09:12  点击:2107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20-07-28
生效日期:2020-07-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公告解读:
公告解读 | 严防保加利亚新城疫流入我国
公告解读 | 保加利亚新城疫
    7月21日,保加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境内维丁州(Vidin)发生2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维丁州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维丁州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维丁州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维丁州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保加利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保加利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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