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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实现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2020-07-21 10:33  点击:1440
发布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0-07-20
生效日期:2020-07-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生态环境部要求,在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切实加快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监管全覆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提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

    实现固定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改革任务,我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率先完成这一改革任务。各市县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力量,采取逐个紧盯等更加的得力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力争在7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要加快督促尚未提交申报材料的排污单位抓紧申报,对于已提交排污许可证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申报材料的,各市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修改并予以核发,所有应登记排污单位应在7月25日前完成登记工作。

    二、开展查缺补漏,确保真正做到固定源监管全覆盖

    各市县在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过程中应边核发登记边开展查缺补漏,对发现有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但未列入本市县固定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企业,也须督促排污单位完成申报或登记工作。对固定源基础信息清单中已经标注了停产或正在建设等情况的企业应动态跟踪各企业后续生产情况,如发现已经正常生产的企业应要求其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开展质量复核,提高核发登记质量

    各市县应从8月1日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发证登记质量复核工作,复核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我厅将在市县复核的基础上,对市县发证质量进行抽检检查。要对照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逐一现场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要求排污单位尽快变更,对发现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发挥核心制度的管控作用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职,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列入环保监管范围,依法开展执证排污监管工作。要加大对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检查,督促排污单位依证排污。对超过7月31日未取得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但仍在排污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并依法责令停产,发挥好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的作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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