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中医药研究类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进行核查的通知
2020-06-04 11:04  点击:1905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0-06-04
生效日期:2020-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结合备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中医药研究类企业已经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一次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重点对象
 
  (一)中医院、医药研究院、生物科技公司等类似企业;
 
  (二)以食药物质为原料生产(包括委托生产)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的企业标准。
 
  二、核查重点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备案主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信息,证照符合备案管理规定;
 
  (二)食品分类:企业应当客观准确定位食品分类,不能将保健食品按照普通食品备案;
 
  (三)食品原料:利用食药物质生产食品的,企业标准应当标出每一种食品使用食药物质的具体名称;
 
  (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少有1个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安全性指标: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应当科学合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企业自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改正或自行注销备案。企业自查6月20日前完成。
 
  (二)初步核查:各区备案机构筛选列出核查对象清单,对核查对象进行初步核查,发现问题应告知企业,由企业改正或者注销备案。需市级研究确定的,按附件要求将初步核查结果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初步核查6月30日前完成。
 
  (三)市级核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在各区初步核查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复杂问题提交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讨确定。经市级核查,备案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规定的,告知企业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的注销备案。被注销备案名单分批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和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市卫生健康委将被注销备案名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备案名单、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备案名单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相关专项整治。
 
  核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健康委。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人:李红;联系电话:83366880;邮箱wsjdssbk@wjw.beijing.gov.cn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食品安全标准处张婷;联系电话;83978207)
 
  请点击下载: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核查情况表.docx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974号)
上一篇: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