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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的通知 (沪卫监督〔2020〕11号)
2020-03-19 15:06  点击:1665
发布单位: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沪卫监督〔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3-19
生效日期:2020-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商务委、文旅局、交通委、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当前本市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时期。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城市常态运行下的流动性风险,严防复工复产复市后的集聚性风险,现制定本市住宿场所等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请至市卫生健康委官网http://wsjkw.sh.gov.cn/下载),供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公共场所主体管理责任
 
  公共场所内人员密集,且流动频繁,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场所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相关规定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工作,建立恢复开放营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做好防控物资的储备。严格落实公共场所中各项清洁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保证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的卫生安全,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扩散。
 
  二、强化人员健康管理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健康管理,进入场所的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在入口处做好体温检测。发现发热人员,应当劝其返回并及时就医。
 
  完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动态健康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疫情期间每日开展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询问,并做好相应登记和报告。发现发热病人,应按照《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发热筛查“零报告”制度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73号)要求,及时向属地街道(乡镇)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隔离观察期未满、无隔离观察解除告知书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建立场所疫情防控风险预警警示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场所内人群密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控流疏导措施和预警机制,及时向顾客发布动态提醒提示,告知和引导顾客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防止人员大量集聚。
 
  室内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提倡在50人以下,保持场所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为50-100人时,适当控制人员进入,增加场所通风换气。室内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为100-150人,应当通过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场内人数接近上限,限制人员进入,增加入口处测温人员,加大场所通风换气。室内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超过150人,应当通过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场内人数达到上限,停止人员进入,最大程度加强场所通风换气。行业对疫情期间的场所人员密度及限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场所内自然通风和机械换气,做好工作人员手卫生、场所环境、物体表面、用品用具等清洁消毒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高频次接触的门把手、扶梯扶手、电梯按钮等部位的清洁消毒。对外送用具用品的清洗消毒要加强清洗消毒质量管控和验收检查。预防性消毒工作一般由公共场所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消毒。
 
  五、健全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病媒防制措施,并狠抓制度落实。应加强卫生管理自查、巡查,做到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操作性,保障有关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六、加强全员全面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和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承担场所、用品用具清洁消毒、预防性消毒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并通过有关清洁消毒操作流程、消毒剂配制和消毒操作、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技能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消毒剂使用以及物体表面、用品用具和场所环境的清洁、消毒方法,确保清洁消毒效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各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等专业团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按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组织实施对法定代表人、卫生管理人员、疫情报告人、清洁消毒人员等各个不同岗位人员的卫生培训,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相关人员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意识,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七、加强卫生检测信息公开公示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规章、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公共用品用具、物体表面等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信誉度和检测结果,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八、加强行业管理和卫生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主动全面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管职责,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疫情防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卫生管理规定和疫情防控措施。要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薄弱环节,完善发现和响应机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卫生问题,消除公共卫生风险隐患。针对有关公共卫生安全、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市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清单指引等多种方式,明确有关违法行为,集中监管力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从快从严调查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发挥更大的社会警示作用。
 
  附件:1. 住宿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2. 美容美发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3. 沐浴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4. 体育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5. 商场、超市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6. 候车(机、船)室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7. 公共交通工具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8. 文化经营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9. 展馆、博物馆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2020年3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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