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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市监质监〔2020〕40 号)
2020-03-18 08:56  点击:4958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市监质监〔2020〕40 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生效日期:2020-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19年版)》实施经验,综合分析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执法打假、国内召回通报、网络舆情报道等数据,并征集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防范疫情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各方面反映问题较为突出、涉及重大质量安全或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重点监管的工业产品,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在贯彻执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监管、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进一步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流通领域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加强安全评估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召回通报、投诉举报等渠道,广泛采集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加强质量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找实质量安全问题,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三、加强分类监管
 
    在安全评估基础上,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高低,分类采取加强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执法打假、认证认可、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风险高、已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苗头的产品,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控险情。
 
    四、加强动态调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的产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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