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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 (陕政发〔2019〕12号)
2020-02-15 15:17  点击:1513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陕政发〔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7-15
生效日期:2019-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千斤砸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七、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八、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不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本通告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情况,以及未列举的其他禁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电话举报:029-88652000,89692119。网络举报:http://lyj.shaanxi.gov.cn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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