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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西安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4-10-21 09:42  点击:152
发布单位: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10-18
截止日期:2024-11-19
有效性状态:
备注: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西安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西安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1月1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反馈意见请注明修改理由,意见提出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81号306室

联系电话:88215892

电子邮箱:sccyc20230807@163.com。

附件:   《西安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西安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交易环境并提供膳食配送等与网络餐饮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信息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自建网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的专为自身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接相关部门单位协调线上相关事宜。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障公众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交易平台

第六条 在我市开展网络餐饮平台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并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或者设置的办事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办事协议等。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备案号、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的相关审核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自建网站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第八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在平台醒目位置公布平台投诉电话和邮箱。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消费赔偿制度,并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九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对申请加入平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查,实名记录相关信息,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制度、联系方式等关键项目进行核实,明确告知其应承诺的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三方平台应当将平台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进行实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网。

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违法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是否变化进行检查和核实,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方平台应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有关信息;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报告。

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加工制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

鼓励第三方平台通过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大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平台网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证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证照等信息一旦在第三方平台公示,不得随意进行改动。信息发生变化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上传更新后的证照,第三方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含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下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

第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物、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

(四)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开展食品制作,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提供者加工制作;

(六)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七)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适应。

第四章 外卖配送

第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餐饮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贮存、运输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鼓励使用餐食封签,在配送过程中保持封签的完整性,保证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在封签上印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有关信息或展示加工场所信息。

第十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配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以及委托第三方配送的送餐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配送容器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二)送餐人员配送前应仔细核对食品,检查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应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三)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送餐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将食品送达客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工作,依法依规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停止交易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线索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资质和与网络餐饮相关的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的送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方平台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应逐级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网络平台为依托,通过可视设备,利用AI技术实时监测后厨操作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利用网络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普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共享厨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厨房,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享厨房,是指提供集中化、标准化、数字化的餐饮软件、硬件配套设施和场地资源,供多个入驻商户共享资源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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