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许可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11月1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称婴配乳粉)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婴配乳粉生产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指标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配乳粉。
二、采用干法工艺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的全脂乳粉、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原辅料除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外,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婴配乳粉产品标准要求。
三、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基粉。
四、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对基粉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确保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等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符合配方注册证书中基粉相应内容,并进行基粉出厂逐批检验。
五、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制定基粉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基粉进厂实施逐批全项目检验,严格储存和使用管理,缩短基粉使用期限。
六、鼓励使用牛乳或者羊乳为原料直接加工婴配乳粉,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主版面产品名称下可标注“牛乳加工”或者“羊乳加工”字样,其字体总面积不超过商品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标签调整后产品上市前,应按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无须申请产品配方变更注册。新申请注册使用基粉的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其基粉应直接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加工。
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实施婴配乳粉生产许 可和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查原辅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合规情况;对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在许可证明细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生产企业名称。
现行关于婴配乳粉注册许可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