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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岸函〔2018〕6号)
2019-12-09 13:18  点击:523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国岸函〔2018〕6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18-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口岸办:
 
    2017年 9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7〕219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标准》转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口岸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入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口岸建设。
 
    二、《标准》也是开展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地口岸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标准》各项指标核查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国家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口岸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口岸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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