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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先出区、后报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98号)
2019-12-09 11:29  点击:82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198号
发布日期:2018-12-14
生效日期:2018-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先出区、后报关”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先出区、后报关”,是指特殊区域及中心内企业对出境货物,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凭核放单先行办理出特殊区域及中心手续,再向海关报关的业务办理模式。
 
    二、对适用“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企业应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三、本公告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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