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
2019-11-19 15:00  点击:791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2002-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2002年9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中, 十日以下(含十日)以日为单位的期间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上一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环规发〔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