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决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邮寄至: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30028,并在信封上标注“裁量权制度征求意见”字样;或以电子邮件发送至:gxamrfgc@163.com。反馈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征求意见稿)
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修订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