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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09-12 15:12  点击:753
发布单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01-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05-07-01
属性: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备注: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废止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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