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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
2019-07-29 10:46  点击:2767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
发布日期:2019-07-26
生效日期:2019-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
 
    二、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三、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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