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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19-07-26 15:55  点击:1551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6-07-08
生效日期:2016-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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