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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吉林省辽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9年第2号)
2019-07-17 16:18  点击:1110
发布单位: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2019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7-17
生效日期:2019-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0-12-31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推动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即日起在我省辽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范围
 
    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涉辽河流域区域)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执行行业
 
    玉米深加工、化工、纺织印染、屠宰、钢铁、啤酒制造等污染负荷大的行业中,水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受纳水体的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时间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上述行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上述行业,待国家排放标准修订后,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同步执行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应通过技改,加快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及清洁化改造,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一)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各市、县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对拒不按要求执行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本公告执行期至2020年底。自2021年起,结合各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按照国家新一阶段水污染防治政策另行要求。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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