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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
2019-07-16 17:18  点击:164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
发布日期:2019-07-12
生效日期:2019-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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