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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3〕24号)
2019-06-21 10:28  点击:3381
发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浙安监管危化〔2013〕24号
发布日期:2013-03-01
生效日期:2013-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问答
专业属性:
备注: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的请示》(甬安监管审〔2013〕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在国民经济行业领域中使用广泛,有关建设项目或大或小需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 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执行“45号令”。
 
  二、适用“45号令”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可理解为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化工医药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按照“45号令”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
 
  2013年3月1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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