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程序的通知 (甘饲办〔2016〕4号)
2019-03-01 14:54  点击:1853
发布单位: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发布文号:甘饲办〔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1-28
生效日期:2016-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附件:甘肃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兰州市农委,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申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送样要求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要提交样品;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二、申报材料要求
 
  需填写《甘肃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3、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4、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5、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6、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公告及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检测指标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测的主要项目为: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四、检测机构的确定
 
  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我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样品的复核检验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省饲料办接受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材料审查,并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和执行标准报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样品复核检测。
 
  (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饲料添加剂企业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提出验证结论。
 
  六、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测报告为企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依据。省饲料办根据复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批准文号,并在产品批准文号批文后附标签清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
 
  2、产品名称改变的。
 
  七、工作要求
 
  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结合饲料法律法规的宣贯落实工作,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的饲料企业,并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饲料添加剂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及产品标准、标签和说明书,切实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甘肃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9年修订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76号)
上一篇: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牛羊包虫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兽医〔201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