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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商请有条件向青海省调运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的函
2019-03-01 14:00  点击:919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9-02-28
生效日期:2019-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要求和保证市场供给的需要,我省已组织开展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防控非洲猪瘟组织开展跨省“点对点”调运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的要求,今后经我省风险评估处于低风险的地区和企业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共同做好防控和调运工作。未经我省风险评估的省份和企业不得擅自向我省调运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同时,为了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证跨省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调运调入我省的动物及其产品事先向我省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签发“准调单”。经营运输者凭“准调单”和按照“准调单”上指定运输路线和进省通道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另外,根据《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运调入我省的动物必须来自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企业,不得在畜禽交易市场上直接收购。
 
    现商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配合做好向我省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在实施检疫出证时协助审查,给予我省动物检疫工作大力支持!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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