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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动物批发市场防疫消毒的暂行管理规定 (粤农〔2010〕4号)
2019-02-25 11:16  点击:1015
发布单位: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粤农〔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5-02-05
属性:其他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废止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5〕1号)
   (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1月11日以粤农〔201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动物批发市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场开办方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场地、无害化处理间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督促经营户做好栏舍清洗消毒工作。
 
  三、市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进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药液有效浓度。
 
  四、运载车辆卸载动物后,须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动物清栏后,经营户应对栏舍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六、交易场地要每天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七、无害化处理间使用后,应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八、市场应按规定定期休市,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九、运载车辆装载动物前,须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十、市场开办方要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物名称、浓度以及消毒人员等情况。消毒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不按本规定执行的,按《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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