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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4-20 09:21  点击:1626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4-17
截止日期:2020-04-24
有效性状态:
备注: 
  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 “开展质量品牌促进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代拟了《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0年4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填报附件3:意见反馈表)发送电子邮件至: 184625276@qq.com。
 
  联系人:杜兵,电话:86607695;王雯,电话:86607573
 
  附件:1.《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立法依据对照表
 
  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意见反馈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提升四川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质量促进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第四条[统筹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质量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质量促进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第五条[协调机制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能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策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重大项目支持政策,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落实财税、金融、保险、用地、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换等支持政策。
 
  (一)建立质量促进专项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质量促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质量促进活动的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具体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质量发展指标体系。
 
  (三)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研究,发布相关质量状况报告。
 
  (四)开展质量损失率分析研究,引导企业科学、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开展质量成本管理,降低质量损失率,提升质量效益。
 
  第七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质量状况发展研究。
 
  (二)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依法有序参与质量比对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等质量评测活动。
 
  (三)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
 
  (四)推动、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原材料质量水平,加快高端材料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建立高质量、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体系。
 
  第八条[企业职责] 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支持、推动企业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四)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中介组织职责] 积极推动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品牌建设、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评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二)协助受理行业内质量投诉和调解质量纠纷,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三)协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四)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十条[质量奖励]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人才激励] 推动建立质量高级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才落户门槛,落实高质量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质量教育] 引导建立全民质量教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推动开设开展质量教育课程、质量教育实践等提高全民质量素质的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质量教育网络,积极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舆论宣传] 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树立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好品牌日、计量日、标准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质量月,集中开展质量促进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质量促进舆论宣传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信息。
 
  第十四条[质量基础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实际,支持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国有性质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品牌培育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争创各类品牌荣誉。
 
  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培育四川制造、四川建造、四川服务、四川文旅、四川农业等特色优势品牌,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标准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更多国际、国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计量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内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体系、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
 
  第十八条[认证认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
 
  第十九条[首套技术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运用,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
 
  第二十条[中小微企业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支持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制定实施产品研发、标准升级、精益生产、工艺改造、智能化提升、商业模式创新等具体支持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第二十一条[质量溯源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药品、重要工业产品、重点消费品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实现质量全过程、全链条可视可控。
 
  第二十二条[质量增信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银保监机构、银行应当建立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贷资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保险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建立]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质量促进项目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和运作机制。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和信用统一归集、公示、应用的大数据平台,推动质量信息和质量信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应用。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二十六条[监测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建立品牌价值评价、质量竞争力、公众满意度等测评制度,引导提升全社会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执法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等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强制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质量考核]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工作制度,每年度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纳入本地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质量督察]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专项督察。
 
  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在质量促进和监督管理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立法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条文顺序
条文内容 设立依据 备注
第一条 为提升四川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
2.《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18年6月30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专栏1“质量发展主要指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持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质量层次和品牌影响力,推动我国产业价值链从低端向中高端延伸,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智能化、消费友好的中高端产品供给大幅增加,高附加值和优质服务供给比重进一步提升,中国制造、中国建造、中国服务、中国品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第三条 质量促进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探索构建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
2.     《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把握四川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第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机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八)“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健全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研究质量强国战略、分析质量发展形势、决定质量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加强对质量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统筹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强国建设、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质量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质量促进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2.《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能职责。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八)“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质量管理和队伍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强化市、县政府质量监管职责,构建统一权威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2.《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重大项目支持政策,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落实财税、金融、保险、用地、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换等支持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六)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加大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建立质量促进专项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质量促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质量促进活动的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具体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以全要素生产率、质量竞争力指数、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为重点,探索构建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健全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二)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质量发展指标体系。 3.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四)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以及质量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推动质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三)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研究,发布相关质量状况报告。 4.《四川省“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二)强化质量风险防控,探索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建立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企业质量风险救济基金和社会救助救济机制,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补偿。
(四)开展质量损失率分析研究,引导企业科学、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开展质量成本管理,降低质量损失率,提升质量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以全要素生产率、质量竞争力指数、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为重点,探索构建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健全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质量状况发展研究。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三、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十二)实施质量攻关工程开展重点行业工艺优化行动,组织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二)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依法有序参与质量比对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等质量评测活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七)提升原材料供给水平,加快高端材料创新,提高质量稳定性,形成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能力。
(三)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
(四)推动、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原材料质量水平,加快高端材料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建立高质量、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体系。  
第八条 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支持、推动企业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三、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一)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三)加快企业质量技术创新。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提高质量的抓手,切实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注重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专利化,扭转重制造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的状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品种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研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努力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四)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努力推动中央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提升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和市场服务能力,增强质量竞争力。(五)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以确保质量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推动企业积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投资者、合作方、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一)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四)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积极推动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三)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积极推进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有效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公众的质量维权意识,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四)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校准、合格评定、信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推动质量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加强对质量服务市场的监管与指导,鼓励整合重组,推进质量服务机构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建设,培育我国质量服务品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提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企业及消费者的质量需求,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品牌建设、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评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二)协助受理行业内质量投诉和调解质量纠纷,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三)协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四)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十条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六)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形成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模式和体系。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 推动建立质量高级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才落户门槛,落实高质量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二)完善配套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
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本纲要与“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的政策衔接,确保本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六)健全质量激励制度: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才落户门槛。
第十二条 引导建立全民质量教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推动开设开展质量教育课程、质量教育实践等提高全民质量素质的活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一)加快质量法治建设。牢固树立质量法治理念,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健全质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完善质量安全和质量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养与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质量法制监督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质量教育网络,积极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五)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质量教育,开展质量主题实践活动。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质量人才培养的主体,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质量教育网络。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树立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好品牌日、计量日、标准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质量月,集中开展质量促进宣传教育活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质量促进舆论宣传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实际,支持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国有性质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四)质量对比提升工程。建立质量提升服务平台,完善对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实现质量提升和赶超。到2015年,在重要产业领域的5万家企业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得到广泛传播,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得到普遍采用,骨干和支柱行业内领先企业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争创各类品牌荣誉。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支持企业依托技术标准开拓海外市场,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建立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和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增强品牌价值评价国际话语权。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及地方名牌产品等工作。
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培育四川制造、四川建造、四川服务、四川文旅、四川农业等特色优势品牌,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十七)着力打造中国品牌:培育壮大民族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以产业集聚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实施中国精品培育工程,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培育和保护,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建立和完善品牌建设、培育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开展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活动,推动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搭建交流平台,提升中国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更多国际、国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2.《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四)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努力推动中央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提升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和市场服务能力,增强质量竞争力。
  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18年6月30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2.推动品质革命和品牌创建: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和国家标准。实施四川品牌创建行动计划。完善“四川制造”管理标准,制定“四川服务”应用标准,建立特色优势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内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体系、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十九)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紧扣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和经济建设重点领域的需求,建立、改造、提升一批国家计量基准,加快建立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加强军民共用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快制定一批计量技术规范,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科学规划建设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技术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技术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支持技术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创建国际一流技术机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运用,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完善质量发展经费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资金投向质量攻关、质量创新、质量治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持续支持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任务。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2.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支持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制定实施产品研发、标准升级、精益生产、工艺改造、智能化提升、商业模式创新等具体支持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药品、重要工业产品、重点消费品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实现质量全过程、全链条可视可控。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十五)推进全面质量管理,推广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广泛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三、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一)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银保监机构、银行应当建立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贷资信评价指标体系。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二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探索以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六)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完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完善质量发展经费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资金投向质量攻关、质量创新、质量治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持续支持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任务。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探索以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质量促进项目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和运作机制。 1.《四川省“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三、质量创新工程:强化宏观质量研究,整合政府、企业、科研院校及咨询认证机构,建立质量发展专家库,鼓励开展品牌评价、质量竞争力、质量满意度、质量状况分析等研究。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和信用统一归集、公示、应用的大数据平台,推动质量信息和质量信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应用。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2.《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基本原则: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18年6月30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推进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失信联合惩戒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建立品牌价值评价、质量竞争力、公众满意度等测评制度,引导提升全社会质量水平。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鼓励创造优秀文化服务产品,推动文化服务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提高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创新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供给。开展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引导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
2.《四川省“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三、质量创新工程:强化宏观质量研究,整合政府、企业、科研院校及咨询认证机构,建立质量发展专家库,鼓励开展品牌评价、质量竞争力、质量满意度、质量状况分析等研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等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六)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质量执法,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质量违法活动。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产品打假,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三)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坚持促发展和保底线并重,加强质量促进的立法研究,强化对质量创新的鼓励、引导、保护。研究修订产品质量法,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服务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担保、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立法工作。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健全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社会帮扶并行发展的多元救济机制。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工作制度,每年度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纳入本地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探索建立中央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全要素生产率、质量竞争力指数、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为重点,探索构建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健全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专项督察。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探索建立中央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在质量促进和监督管理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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