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按照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原国家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由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4〕316号)已于2017年1月24日废止(渝府发〔2017〕4号),为了规范我市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特重新起草了《重庆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企业、个人及相关单位积极建言建策,并于2020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qsswlgc@163.com。
信函方式寄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管处,邮编:401121。
联系电话:67176501,传真:6757351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