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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2-06 10:53  点击:3996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2-05
截止日期:2020-03-05
有效性状态:
备注: 
  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的法规清理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市法规进行了清理,拟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在《汕头人大》网上公布,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3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修改意见。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
 
  (草案)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01年5月23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我市开展了机构改革。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的法规清理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牵头组织我市法规清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人大自行起草的法规清理工作。经清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汕头市惩治生产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需要废止。
 
  一、关于废止《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是2004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已被全面覆盖。我市机构改革对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了重大调整,该条例已无续存必要,应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是2001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7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2010年进行过修改。该条例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已被全面覆盖。2018年,市政府组织“放管服”改革涉及法规清理,提出了废止《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建议。我市机构改革新组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条例的主管部门作了重大调整,该条例已无续存必要,应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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