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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有关意见的通知 (应急厅函〔2019〕33号)
2019-04-01 11:15  点击:6850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应急厅函〔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01-14
截止日期:2019-02-15
有效性状态:
备注: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地震局、煤矿安监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各中央企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目录》)实施8年多来,充分发挥了安全保障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包括:有的操作项目不再具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的重大安全风险,有的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设置较宽泛,随着新业态新情况的出现有一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操作项目没有及时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等。为此,应急管理部决定启动《目录》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对《目录》的修改意见。
 
    《目录》的修订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导向,深刻分析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调整《目录》。二是坚持主动适应“放管服”要求,准确把握特种作业由专人操作、有独立岗位、操作不当易引发事故的特殊性,严格控制新增操作项目,充分论证原操作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控制特种作业总量。三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征求广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四是坚持总体稳定、适当修改,对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的内容进行必要和适当修改,对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不保留,对纳入《目录》争议较大的原则上不新增,确保《目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请各单位于2月15日前将《〈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及其电子版反馈至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
 
    联系人:殷婷茹、董喜明,010-64464799(带传真)、64463871。邮编地址:100012,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安全大厦2111室。电子邮箱:tzzy3015@163.com。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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