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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02-24 09:52  点击:1147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7-12-01
生效日期:2017-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hebei.hebnews.cn/2017-12/07/content_6705448.htm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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