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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提交营养素类产品补充资料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84号)
2017-03-03 16:25  点击:3564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第184号
发布日期:2017-03-03
生效日期:2017-03-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3-02-24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落实《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相关要求,做好在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补充资料接收工作,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发布的《关于加快提交营养素类产品补充资料的通知》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关于加快提交营养素类产品补充资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3月3日
 
  附件
 
  关于加快提交营养素类产品补充资料的通知
 
  为落实《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要求,加快在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的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营养素类产品)的审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类审评意见将以电子《审评意见通知书》形式发布,申请人凭用户名及登录密码领取意见,审评中心不再发放纸质版审评意见,申请人领取审评意见后应尽快补正资料。
 
  二、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补充资料提交的营养素类产品,我中心将按《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版)》规定的程序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审评,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和补充资料不符合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求产品,按照《通告》要求将可能转入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
 
  特此通知。
 
  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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