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1]638号)
2015-07-23 09:16  点击:205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动函[2001]638号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1-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限量相关
备注: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一篇:关于对供港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