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制定并公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国质检量[2004]427号)
2015-07-10 09:20  点击:1654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量[2004]427号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6-06-08
属性:通知
专业属性:计量相关
备注: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gfxwj/jl/201502/P020150204581061380118.pdf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号)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配料秤、配料系统等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343号)
上一篇: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