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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
2014-10-17 13:58  点击:136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ynciq.gov.cn/html/tzgg/17477.shtml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云南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4年7月起,在云南省内实施“产地检验出单、口岸直接放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经各业务处、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正式申请直通放行。
 
  二、对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在云南省内口岸报关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出具换证凭单,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备注“直通放行”,企业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三、申请直通放行货物的企业报检时,在报检单“需要证单名称栏”勾选“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特殊要求栏备注“直通放行”
 
  四、申请直通放行企业应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停止其出口直通放行。
 
  (一)直通放行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五、现已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云南局相关业务处及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云南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范锦  0871-64574095
 
  李艳  0871-64621879
 
  艾燕 0871-64631119
 
  附件:   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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