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川食药监办函〔2014〕26号
发布日期:2014-05-26
生效日期:2014-05-26
有效性状态:
![](http://law.foodmate.net/skin/default/image/xxyx.gif)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75/89419.html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请示》(乐食药监管〔2014〕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生产药品必须依法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植物提取、其产品不属于药品的,无需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紫杉醇属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原料药,企业生产紫杉醇原料药及制剂,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