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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植物提取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川食药监办函〔2014〕26号)
2014-09-15 08:54  点击:1225
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川食药监办函〔2014〕26号
发布日期:2014-05-26
生效日期:2014-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75/89419.html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请示》(乐食药监管〔2014〕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生产药品必须依法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植物提取、其产品不属于药品的,无需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紫杉醇属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原料药,企业生产紫杉醇原料药及制剂,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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