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印发《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2014-07-30 11:17  点击:973
发布单位: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7-02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nxfda.gov.cn/CL0151/8142.html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以举办培训班和发放印刷资料等形式宣传普及到全区每个学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7月2日

  全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必须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食品安全各环节都应当做到责任到人。严禁违反制度,违规操作。

  二、必须严格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准入许可,按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真食堂应同时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并进行合法经营。学校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加工制售场所及正常运转设施设备。严禁未经许可向学生供餐。

  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严禁从业人员未经体验、未经培训上岗。

  四、必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对所采购原料做到源头可溯。严禁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原料;严禁采购食品半成品。

  五、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操作流程控制。严禁洗菜池、洗肉池混用;严禁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霉变原料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六、必须将当餐加工的营养餐在2小时内提供给学生食用。严禁加工或售卖外购冷荤凉菜;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饭剩菜。

  七、必须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备案制度,每餐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保存48小时以上。严禁将留样食品与食品原料及餐具等混放。

  八、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餐具、加工容器、加工用具必须进行明显标示,用后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严禁肉案和菜板混用、生案熟案混用、生熟食品混放。

  九、必须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立即向辖区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严禁瞒报、虚报、迟报。

  十、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每学期组织一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上一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1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