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饮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旺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穗食药监食产〔2014〕469号)
2014-07-23 15:19  点击:2550
发布单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穗食药监食产〔2014〕469号
发布日期:2014-07-2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饮料生产企业:

  夏季是饮料生产销售的旺季,部分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容易因超负荷生产或管理不严导致饮料产品质量问题。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产品相关标准等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且对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防范可能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自查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请于8月30日前报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设计产能,在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下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生产规律超负荷生产。

  三、为避免出现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在夏季生产旺季,企业尤其要注重加强生产设备、设施和管道的维护及清洗消毒,不得擅自改变清洗消毒周期及流程;要加强瓶(桶)、瓶盖(桶盖)等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当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级的二氧化碳,不得使用工业级二氧化碳。

  五、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按程序严格处理。对不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或不认真开展自查的企业,将被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受理环节变更办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穗质监〔2014〕23号)
上一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3〕6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 〔201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