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餐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食药监餐〔2014〕31号)
2014-07-23 08:44  点击:2283
发布单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晋食药监餐〔2014〕31号
发布日期:2014-01-24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2560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村(社区)婚丧嫁娶自办宴席聚餐活动是餐饮安全的高风险区域,是监管的重点。近期,省内外个别地区,发生了几起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事件,致使多人住院救治。为引以为戒、消除隐患、加强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自办宴席餐饮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专题研究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专人负责开展自办宴席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自办宴席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餐饮安全责任制,提升和改善加工设施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服务登记制度。从事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队伍要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队伍要具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方可开展相关餐饮服务工作。
 
  三、实行申报备案管理。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农村(社区)自办宴席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承办人应符合开办条件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抓好人员管理。自办宴席承办方人员应进行体检,并持健康证明上岗,要实施严格的岗前检查制度,凡有发热、咳嗽、肠胃不适、手部化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离岗,待症状查明消除后方可上岗。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五、强化关键环节管理。加工和就餐场所应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制度,不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按要求对食品冷藏和保存。食品要生熟分开,加工要烧熟煮透,餐用具要清洗消毒,食物应按要求留样。
 
  六、严格控制高风险品种。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毒蕈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不得提供生食海鲜等食品。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加工后2小时内食用完毕。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运用多种方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要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对未申报备案的积极投诉举报,创造社会共管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信息报送。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的通知(晋食药监食生〔2014〕104号)
上一篇:§120.1 适用范围(Applicability)